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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推荐参加2010年度内蒙古诚信企业诚信人物评选活动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0-4-21 17:20:44

各旗县区金融办,市直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促进全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诚信意识,营造有利于各行业发展的良好信用环境,自治区十三个部门联合组织开展2010年度内蒙古诚信企业诚信人物评选活动,并在全区内推荐参评的30家优选企业,参加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四省区诚信企业创建活动。全市有关单位、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团体要积极参与诚信评选活动。各参评企业和个人按照附件要求认真组织申报材料,并于5月14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赤峰市金融办。
        地  址:赤峰市新城区党政综合楼A座659室
        联系人:丁 杰   
        电  话:0476--8820961
        电子邮箱:cfzxqycjh@126.com
        赤峰金融网址:www.cfjr.gov.cn
        赤峰中小企业网址: www.cfzxqyw.com

赤峰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内金办发[2010]15号
关于开展2010年度内蒙古诚信企业、诚信人物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盟市有关单位,各中央驻区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认真践行“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促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以诚信生产、诚信经营为核心的市场经济秩序,营造有利于各行业发展的良好信用环境,决定在全区开展“2010年度内蒙古自治区诚信企业、诚信人物”评选活动。在此基础上,优选部分企业参加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四省区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诚信企业:为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集体、非公有制经济等各种所有制的工商企业(含中直企业)。
        (二)诚信人物:中央驻区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及其他各类在自治区境内注册、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
        二、评选条件
        (一)诚信企业
        1.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较大,在国际或国内同行业中处于或接近领先水平,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2.企业诚信理念较强
        企业以诚实守信为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营者、管理层和员工有较强的诚信理念和信用风险意识。企业持续、全面开展诚信理念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3.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健全有效
建立并执行各项信用管理制度,如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内部授信制度、债权保障制度、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企业员工认真遵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或规章。
        4.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责任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保护环境资源、热心公益事业,在社会和行业中有较高的影响力。
        5.企业诚信取得较高的认知度和良好的公共记录
企业诚信经营,坚持向顾客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有较高的顾客认知程度;坚持公平和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在行业内、业务伙伴及社会上获得较高的认知度;坚持与股东、投资人和债权人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充分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内部坚持推进反商业贿赂制度建设并取得成效。
        6.企业在金融、工商、税务、质检、环保、劳动与社会保障、公安、海关等各有关方面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诚信人物
        诚信人物要求是我区工商界诚信经营、文明经营的代表人物;没有不良信贷记录;所在单位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获得过国家、省、自治区级诚信荣誉称号或奖励;在社会公众中有良好的口碑和公信力。
        三、评选程序
        评选本着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把关、宁缺勿滥。评选活动采取基层推荐、初评预选、媒体公示、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进行。具体步骤是:
        (一)宣传发动
        各盟市有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根据评选条件,深入企业,充分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加强引导,弘扬先进,扩大影响。
        (二)企业自查申报
        各企业对照评选标准和条件,进行自我测评,认为基本符合标准条件的,向所在盟市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递交申报材料。具体要求是:
        1.《2010年度内蒙古诚信企业评选申报表》或《2010年度内蒙古诚信人物评选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3.申请报告(说明企业近两年经营情况及诚信情况);
        4.2008年、2009年年末财务报表;
        5.有关部门颁发的信用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当地税务机关的诚信纳税证明;
        6.当地工商、质量监督、药监、安全、环保等部门无重大违法案件处罚的证明材料;
        7.在金融部门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
        (三)盟市预选初评
        各盟市宣传部、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局、经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联、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根据企业书面申请,汇总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以企业提供的材料为基础,经过调查核实,综合各企业经营业绩及各方面信用记录组织初评和预选,评出诚信企业、诚信人物初选名单,并将初选结果上报自治区金融办。自治区金融办将会同各个主办部门共同提出复评意见。
        (四)复评公示
自治区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业务范围有关标准对初选企业、人物进行核实筛选,签署考核意见,确定复评单位。
复评结果在自治区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评议。
        (五)命名表彰
公示后,确定2010年度内蒙古诚信企业、诚信人物名单,经自治区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由活动各个主办部门联合发文进行命名表彰。
        (六)推荐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四省区诚信企业名单
从自治区本次活动评出的诚信企业中优选出30家企业,参加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四省区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由四省区联合评定100家东北地区四省区诚信企业。
        四、评选结果使用
        (一)对评定的诚信企业,除颁发奖牌外,将组织内蒙古诚信网(http://www.nmgcx.gov.cn)、内蒙古金融网、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
        (二)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录入自治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帮助企业不断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三)对被评定的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四省区诚信企业,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方式和各省区权威媒体进行联动宣传,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支持其在东北地区跨省区生产经营。
        (四)评选结果公布后发现在评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重大信用缺失情况的,立即取消诚信企业称号。对评定后新发生的信用缺失行为,评审小组将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一般信用缺失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比较严重的予以通报;特别严重的收回证书和匾牌并予以公告,两年内不再受理评选申请。
        五、材料申报
申报企业要认真地填写申报表,如实地准备各种申报材料及有关方面的证明。
诚信评选活动是一项意义重大的工作,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要认真落实,组织申报工作。加强宣传报道,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引导更多的企业诚信经营,为自治区信用体系建设做出贡献。
   
                                                                                          二O一O年四月七日

附件下载:
1.2010年度内蒙古诚信企业评选申报表
1.2010年度内蒙古诚信企业评选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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